审理经过
查明,原告系被告职工,连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07年7月31日。被告于2007年12月10日被宣告破产清算。但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合计107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07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申请人:乐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乐清市**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限公司与乐清**具厂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付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胡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陆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与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