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申请乐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乐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出具同意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纪传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瑞安**有限公司与赛纳**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乐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材厂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实业公司与仙桥**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乐清市**限公司与乐清**具厂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