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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平阳合**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平阳合信小额**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了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浙江**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

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是服装、皮件加工、销售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合信小额**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平阳合信小额**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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