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张*以被申请人平阳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阳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平阳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平阳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环镇北路天元公寓A、B幢,从事酒店餐饮、客房服务、KTV服务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其合法债权于2013年8月15日被本院(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36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平阳世**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平阳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