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限公司与平阳县**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平**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通知了温州**限公司,温州**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温州**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振兴路26-30号(双号),经营服装制造、销售。现申请人平阳县**有限公司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经营亏损,资金严重不足,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县**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平阳县**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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