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军诉被告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冠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冠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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