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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