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北**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