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学友诉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学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竹学友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竹学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