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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学友与北京鑫**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学友诉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学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竹学友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和物**公司、北京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竹学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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