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分公司、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国兴诉称,2010年9月1日,原告与一分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原告每年向一分公司交纳管理费1500元整,并向华**公司交付了保证金1000元整。一分公司为原告办理营运车辆所具备的证件。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止,同时双方约定协议期满后,如终止协议,由一分公司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现双方协议期已满,且双方未就继续使用一分公司户名达成新的协议,协议书已终止。原告多次请求一分公司协助办理诉争车辆过户手续,并要求华**公司退还保证金,两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一分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诉争车辆(车牌号为京NVXXXX,车架号为221554)的过户手续;2、判令华**公司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1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一分公司、被**顺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一分公司与王**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自愿将车辆(京NVXXXX、车架号221554)入户到一分公司,协议有效期为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王**向一分公司交纳安全责任保证金,并约定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协议期满后,如王**继续使用一分公司户名,必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终止本协议,由一分公司协助王**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各项费用,由王**承担。2012年8月19日,王**将保证金1000元交付给北京**限公司。现一分公司与王**签订的协议期满,且一分公司与王**未另行签订协议,双方亦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一份、收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分公司与王**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为挂靠经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协议期满,王**有权依照合同要求一分公司将车辆过户,故对王**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因未出现双方约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故对王**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一分公司、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办理车辆(车牌号为京NVXXXX、车架号为221554)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一千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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