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北京合**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起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赵**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赵**将其自购的福田汽车(车牌号为京PRM835)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合同期限为四年。2014年12月3日,原告赵**办理车辆检测手续时得知合同已经到期,原告赵**需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才能办理车辆检测手续,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原告赵**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车牌号为京PRM835的车辆过户至原告赵**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车辆的手续已经办完了,原告赵**将费用交齐就可以出户。故不同意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赵**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赵**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福田货车通过过户方式变更挂靠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京PRM835,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赵**所有。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赵**服务费1500元,被告为原告赵**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原告赵**负担。合同有效期为四年。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至期限届满。原告赵**称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才能过户,但双方未能就交纳费用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因合同期满后一直在履行合同,且手续费用已经产生,原告赵**需交纳相关费用后才能出户,但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赵**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书》、发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之间就车辆挂靠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理应及时协助原告赵**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赵**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赵**补齐2015年的费用,但明确表示不再本案中提起反诉,双方可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PRM835的福田货车过户至原告赵**名下。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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