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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限公司与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圣**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商**司起诉称:2011年3月31日,商**司与被告高*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高*将自己出资购买的长安车辆(车牌号为京PT9E27)挂靠登记在商**司名下经营,被告高*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商**司名义办理牌照、道路运输、保险、车船使用税、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相关事宜,被告高*每年支付服务费1500元。合同有效期为六年。合同签订后,商**司按约履行,被告高*至今拖欠服务费用。商**司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被告高*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商**司与被告高*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高*以自己出资购置的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京PT9E27)挂靠在商**司名下经营,被告高*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3月31日至该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并办理正式报废手续或转籍过户为止。商**司协助被告高*办理车辆上牌、补办各种证件及过户手续,协助办理报停及复驶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高*负担。商**司为被告高*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运输管理费用缴讫证等,费用由被告高*承担。代收代缴车辆养路费、车船使用税、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手续。被告高*每年度向商**司支付办理(含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所产生的的各项交通费、通讯费等计1500元。第一年度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以后于每年度届满前30日交纳下一年度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六年被告高*若终止合同,需向商**司交纳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至2013年。被告高*未按期交纳服务费,亦无法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故商**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书》。

另,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高*寄送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被告高*于2015年6月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商贸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商**司与被告高*之间就车辆挂靠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按约履行。后被告高*未能按约履行,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商**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高*理应及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北京圣**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已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解除;

二、被告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车牌号为京PT9E27的长安货车过户手续,原告北京圣**限公司予以协助,过户费由被告高*承担。

案件受理费四十一元,由被告高*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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