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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限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智耀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田**,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王**将其出资购买的车辆(车牌号为京PFL036)挂靠在原告名下,车辆产权归被告王**所有,由原告办理牌照和代缴相关费用事宜。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2014年9月,被告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446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被告王**的请求,但被告王**未按约定给付原告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给付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的管理费15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已经将费用交至2014年8月底,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费用及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王**将自己出资购买的号牌为京PFL036的北京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被告王**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挂靠期间被告王**每年向原告支付营运证、车辆等级评定及车辆二级维护费以及上述所列事项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合计1500元。原告协助被告王**办理车辆上牌、补办各种证件及过户手续,协助办理报停及复驶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王**承担。原告为被告王**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等,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手续。被告王**的车辆必须经由原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小型、中型货车最低投保10万元,大型,重型货车最低投保30万元),其他险种由被告王**自愿选择,被告王**应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向原告交齐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用。如被告王**拖欠合同所涉费用,应向原告每日支付欠缴总额50%的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五年被告王**若终止合同,需向原告交纳违约金(车款总金额的20%),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车辆过户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本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446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协议中关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五年被告王**若终止合同,需向原告交纳违约金(车款总金额的20%),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内容系对被告王**在确定期限内无故终止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协议有效期的约定,据此支持了被告王**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认为被告王**解除协议,应交纳2014年度的管理费1500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提供2009年8月25日的购车发票证明购车款为5万元,按照协议计算违约金应为1万元。被告王**对此不予认可,称2014年度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办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保养等手续,故不应交纳相应管理费,关于违约金被告王**不认可原告的主张,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购车发票,被告王**提交的交费票据、车辆行驶证,本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446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于2012年5月9日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车辆挂靠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履行期间,被告王**依据协议中关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五年被告王**若终止合同,需向原告交纳违约金(车款总金额的20%),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内容解除合同,并最终获得支持。被告王**在确定期限内无故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理应由其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王**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双方协议终止后,原告无需为被告王**提供相应挂靠服务,且事实上原告并未提供挂靠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度挂靠服务费1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给付原告北京金**限公司违约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被告王**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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