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北京天**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段*生起诉称:原告段*生与被告于2011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段*生将以自有资金所购江淮牌汽车(车牌号为京AJ1380)挂靠在被告名下,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原告段*生所有。挂靠期间,原告段*生每年向被告支付2000元服务费,被告为原告段*生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原告段*生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合同期限为四年。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段*生多次要求过户,被告均不予协助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京AJ1380江淮货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挂靠时间至2015年3月2日,原告段*生起诉时间在2015年4月份,原告段*生起诉前应接受被告的管理并按时交纳费用。现原告段*生没有按期交纳2015年度的费用,拖欠被告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等费用,故不同意原告段*生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原告段**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段**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江淮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京AJ1380,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段**所有。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段**服务费2000元(不含车船税、会员费),被告为原告段**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原告段**负担。合同有效期为四年。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就车辆过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未能协助原告段俊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段**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交费单、购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与被告之间就车辆挂靠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按约履行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协助原告段**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段**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段**未交纳2015年度的挂靠费、车辆保险等事由拒绝拒绝协助办理车辆过户事宜,不符合双方协议关于合同有限期的约定,亦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AJ1380的江淮货车过户至原告段俊生名下。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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