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克动与李*、刘**用益物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克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刘**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期限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849号案件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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