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以其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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