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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