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李**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李**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李**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1995年3月6日,原告王**取得了一块位于二郎庙乡陈堰村陈堰组的宅基地使用权,该处宅基地东至王松山、西至王**、南至路、北至被告李**;后原告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时与其北邻被告李**家因宅基地范围发生争议,原告未能将房屋全部建起。原、被告双方就该争议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停止侵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1、原告王**向法庭提供了其名下的二集建(95)字第27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该证上没有附图。2、原、被告双方现均不能说明两家之间的道路宽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系两家宅基地范围不明造成,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两家宅基地的精确四至基准线,双方宅基地的交界位置不明确。现原、被告为该处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

上诉人诉称

王**上诉称:上诉人的宅基地系依法经过政府审批取得,颁发了权利凭证,宅基地四至清楚,不存在使用权争议,被上诉人干涉上诉人建房属侵权行为,应由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发还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李**、李**答辩称:上诉人的权利凭证系伪造,当地虽有规划,但并未按规划执行,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宅基地基准线在何处,被上诉人未侵权,双方有明显的使用权争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均无异议补充。

二审中,王**提交陈堰村规划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无权属争议。李**、李**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无原件核对,上面不显示双方的争议地点,也超出了有效期限,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认为,王**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规划用地许可证上标明的四至为东至王松山、西至王**、南至路、北至李**,而王**与李**、李**的宅基地之间是村组的规划道路,王**提交的陈堰村规划图上不显示该道路的宽度,双方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道路的宽度,王**请求判令李**、李**停止侵权,但其宅基地北至不清,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