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丁**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黄**,被申请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及桐柏县人民法院(2002)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