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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因与丁**相邻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丁**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黄**,被申请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及桐柏县人民法院(2002)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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