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芝诉被告梁**、许**、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芝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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