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童车厂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60869.2)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汕头**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为2650元,由原告汕头**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