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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海南**贸公司与三亚**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三亚**限公司、海南**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琼山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程序错误。一审判决后,原审法院并未通知申请人黎*领取民事判决书,导致申请人黎*丧失了上诉的胜诉权,程序明显违法,应予以撤销。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审中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对被告的诉讼主体认定错误。一审中正确的被告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即海南**公司。一审时黎*已提交《借条》且海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海南**公司将所诉争的房产交予黎*管理和使用,但一审对此未予以认定,故原审作出的民事判决极其错误。其次,黎*作为被告,也作为诉争房产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是善意第三人,对三亚**限公司和海南**公司以及其他案外人所存在的种种纷争诉讼并不知情,海南**公司将房产出让给其他人也并未告知黎*,且海南**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长期交由黎*管理、使用,一直以来全家人长期居住在诉争房产的其中一间,也认为黎*有管理和使用权,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黎*不能因此成为原审被告,应由海南**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将其他善意使用人承租的另外几间也作为判决内容中必须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已严重损害了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错误的判决。

被申请人三亚**限公司、海南**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黎*诉称原审法院未通知其领取一审判决书,属程序违法。经查原审法院已于判决后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另外,本案属侵权纠纷,被申请人三亚**限公司于1996年12月6日取得了涉诉房屋的房产证,该公司属于合法的权利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申请人黎*在没有取得被申请人三亚**限公司、海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持原房屋产权人的授权,以原产权人对其享有债务为由。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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