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康**、杨*、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康**、杨*、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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