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康**、杨*、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王**麦与妥**相邻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马**、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给与罗黑麦相邻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胡**房产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晨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马**、聂**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