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麦与被告妥**相邻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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