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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等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丛铁臣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姜**、丛铁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田**负担162元(已交纳),由姜**、丛铁臣负担25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丛铁臣各负担50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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