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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上诉人常秀春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王**、上诉人常秀春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王**、上诉人常秀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王**、上诉人常秀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9元,由王**、王**负担2259元(已交纳25元,其余部分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常**负担5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王**负担50元(已交纳),由常**负担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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