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昌琴与被执行人张**的(2015)蓟民初字第0303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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