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牛**(2013)蓟民初字第24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蓟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士于与付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