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岳*、孙**、岳永付、宋**、岳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以该案与原告被起诉的另两案经法院调解,经济损失相互抵消为由自愿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士于与付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