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岳*、孙**、岳永付、宋**、岳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以该案与原告被起诉的另两案经法院调解,经济损失相互抵消为由自愿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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