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士于与付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