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