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士于与付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士于与被执行人付永兴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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