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岳**、岳**、岳国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岳亚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纪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