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岳**、岳**、岳国付、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岳亚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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