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兰文永,朱**,兰文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诉被告兰**、朱**、兰*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2月6日,原告弟弟与三被告在牛口村小卖部打牌时因原告与三被告发生口角,三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并用砖头将原告头部打伤。后来警察到场后阻止了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原告被送往宁河县医院治疗四天,并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三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身体、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故起诉至宁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兰**、朱**、兰*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52.84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兰文*、兰文朝、朱**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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