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冯**、冯**与冯**、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冯**,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友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