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宁河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因起诉被告名称有误,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冯**、冯**与冯**、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冯**,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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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