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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李**和被告李**反诉原告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和反诉原告李**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及反诉原告李*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反诉原告李*宽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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