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杨**、杨**、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