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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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