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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诉刘秀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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