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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