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门翠娣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与被告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翠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