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袁*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家口**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家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家口**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家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于*与卢某某、郑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闫玉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