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