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与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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