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云继桃与沽源县**浴中心、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孙志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马桂花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尹**、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毛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姜**执行裁定书
李**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崔*、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