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李**、姜**执行裁定书
李**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崔*、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杜**、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