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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