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万**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秦中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付**等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被告田**、国网内蒙古东部巴林**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