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冯和新、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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