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张**、尤**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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