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孙**、孙**等与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与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冯和新、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张**、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潘*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倪**、姜**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乙与石*丙、石*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