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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倪**、姜**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珍诉被告倪**、姜**、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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