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珍诉被告倪**、姜**、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何**与冯和新、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张**、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张**、尤**、冉光会、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才会与张**、冉光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与张**、尤**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张*与张**、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乙与石*丙、石*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樊某某与任某某、胡*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蚌埠**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