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赵**、张*与张**、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潘*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倪**、姜**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乙与石*丙、石*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邬**、邬如双等与邬启转、邬启助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于明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周**等与王**、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谢培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