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曹**与滦平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闫文喆与滦平县**廉家围子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常*、白语晗与滦平县红旗镇大沟村廉家围子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滦平县小**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滦平县**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第二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