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滦平县**门村二组、滦平县滦**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