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