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邱**、杭州市富**村民委员会与杭州市富**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杭州市富**村村民委员会与杭州市富**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户与杭州市富**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杭州市富**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杭州市富**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杭州市余**第三村民小组、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区居民委员会与郑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杭州市**道乾元社区第16居民小组、杭州市**道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社区第16居民小组与杭州余**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